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问题一:关于《烟规》4.6.1 条中的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的区别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1中给出了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的关系,但这两种风量如何使用,不得而知?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二十八条:
《标准》第 4.6.1 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可理解为:排烟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二、 《山东》3.0.37: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计算中,在对风口规格选用和风管断面尺寸设计时,是按照排烟系统设计风量还是计算风量?是否可以认为“设计风量”只是用于风机的选择计算?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三、 《湖南》问题3:
在汽车库排烟风机的选型时,是否要按 GB50067-2017 的表8.2.5 的排烟量的 1.2 倍设计?
处理意见:GB50067-2014 中表 8.2.5 已说明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四、 《甘肃》(建筑工程)3.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风管断面尺寸和风口选型按计算风量,排烟风机选型按设计风量)
总结分析:
综合上述地区做法,大部分地区认为设计风量用来选择风机(车库除外),其他风口风管截面积等的选型使用计算风量。

问题二:关于《烟规》4.6.3 条中排烟量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烟规》4.6.3-3,4条中没有特殊规定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的计算,具体执行哪一条?
2、《烟规》4.6.3-3,4二条款的区别?
3、《烟规》4.6.3-2,在6-9m之间,表中数值最大,计算值与表格比较取大者,计算值基本无意义,还用计算吗?净空9m以上,如何取值?
4、住宅建筑不会有大于6m的空间吗,只需要执行《烟规》4.6.3-1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三十条:
1 公共建筑走道与回廊不纳入《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规定的“场所”,其排烟量的计算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4 款;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参照《标准》4.6.3 条第 3、4款执行。
    2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时,走道或回廊排烟执行《标准》第 4.6.3条第 4 款; “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是指:任何面积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要求,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满足《标准》相关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款。
    3 关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场所(不含中庭)的排烟量计算
    (1)空间净高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标准》第 4.6.6~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也可按《标准》表 4.6.3 直接取值。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Z 值按不小于最小清晰高度附加 1m 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按不小于 15℃设计;对阶梯式地面的高大空间,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 8℃设计。
注:《标准》表 4.6.3 中的数据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空间净高的 10%而得。当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 10%时,在同时满足最小清晰高度和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不小于 15℃(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的前提下,排烟量可按实际计算确定。   
(2)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4.6.3 取值。
(3)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 4.6.3 数据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表 4.6.3 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确定;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4.6.6~4.6.13 条计算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
注:《标准》表 4.6.3 中关于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条件下,按《标准》4.6.15 条计算得出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并对应《标准》表 4.6.3 中机械排烟的计算排烟量折算所得的风速,不是实际的排烟口风速,因此当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按《标准》表 4.6.3 执行。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
二、 《浙江》7.2.29: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 h 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三、 《浙江》7.2.30: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 条~第4.6.13 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 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 4.6.15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2%。
四、 《浙江》7.2.31: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 《浙江》7.2.3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 2/3。
六、 《江苏》(二)排烟类21:
住宅地下内走廊计算排烟量时,是否需包括建筑面积均小于50㎡的暗房间面积?地上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50㎡暗房间面积?
答:不含小于50㎡暗房间面积。
七、 《江苏》(二)排烟类23:
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走道定义: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江苏》(二)排烟类2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第 4.6.3.4 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 ㎡暗房间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100 ㎡,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面积的 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仅走道设置排烟,则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100㎡,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100㎡,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100 ㎡,且〉100 ㎡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 GB5126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 ㎡,但所有房间面积均≯50 ㎡,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要求;
九、 《山东》3.0.6: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1条,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最小排烟量均按不小于15000m³/h计算吗?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³/(h·㎡)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十、 《山东》3.0.7:
对于高大空间排烟规范规定净高大于6m场所经计算确定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内排烟量,在实际项目中经常碰到面积大于100㎡小于300㎡,净高很高的房间,如果按照表格中的要求排烟量感觉过大,排烟系统设计困难,请问如何取值?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厂房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仓库等高大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 次 /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十一、 《山东》3.0.8:
 如何理解《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内容?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3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要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4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面积较小,不满足《建规》第8.5.3条面积要求,但有房间满足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自然排烟窗时,可按照第4.6.3.4条要求,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 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 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的走道可参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的规定。
十二、 《山东》3.0.9: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走道排烟面积的计算是以下3种情况的哪种:1.仅走廊(回廊)面积;2.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之和;3.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中最大的一个房间面积?
以第1种计算方式为准。
十三、 《江西》20:
需设置排烟系统的公共建筑的走道或回廊如划分了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满足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3、4.6.3.4条对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的规定要求。
十四、 《广州》2.4:
一层高3.5m的房间,局部上空(上空部分面积<100㎡),上空部分层高7m,则该房间是统一按7m层高计算排烟还是用挡烟垂壁将上空部分隔开分别计算排烟?如果隔开分别计算排烟,上空部分<100㎡是否不用考虑排烟?
答:可按净高不同划分不同防烟分区设计排烟,或者按净高大的划分防烟分区,并同时满足2个净高对防烟分区面积、长边长度等的要求。通过档烟垂壁隔开的面积<100㎡的上空部分,也需考虑排烟。
十五、 《广州》2.1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表4.6.3中的数值;部分建筑首层设置入户大堂或门厅,面积大于100㎡且高度超过6m,但因面积较小要开足够的面积的自然排烟口较为困难,是否能按只有人员通行而没有人员停留而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呢?
答:不可以,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标准设置排烟设施。
十六、 《广州》2.16:
关于《防排烟标准》条文4.6.3-3与4.6.3-4:
4.6.3-3条文中的自然排烟要求是两端(侧)都需有2㎡自然排烟窗(口),对于住宅、宿舍这类层高低、走道宽度窄的建筑,较难以做到,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要求不应小于走道的2/3,这意味着即使走道中部是敞开的,只要两端(侧)无开窗/口,也是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这类建筑的房间虽然不需要设置排烟,但事实上房间一般都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不需要通过走道或回廊排烟。
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示例:
假设走道梁高为500mm、净高为2.8m、宽度为2.2m,即使把清晰高度以上的空间全作为自然排烟口(2.8/2-0.5)x2.2=1.98㎡<2㎡。
建议:对于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都有自然排烟条件的(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是否按4.6.3-4要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更合理?
答: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有排烟设施时(即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虽然房间面积小,规范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走道或回廊可按4.6.3-4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十七、 《湖南》问题6:
GB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3 款中提到的“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的情况具体指哪些?各房间设有外窗且房间面积均小于50m2 的内走道是否适用于此条,要求两端均需设 2m2 外窗?还是只要求按第 4.6.3 条第 4 款要求满足 60m3/h.m2 即可?
处理意见:除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外,其它均可以只在内走道或回廊内设置,通内走道各房间均设有外窗时,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内走道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当通内走道房间无外窗时必须在内走道两端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 的自然排烟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八、 《湖南》问题7:
GB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4 款中提到的“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具体指哪些?内走道附带一间大于 50m2的房间且房间设有外窗时是适用此条要求还是要满足第 4.6.3 条的要求?是否需要在走道的两端设外窗还是只要满足排烟口距最远点小于30m 的要求即可?
处理意见:通内走道各房间均设有外窗时,机械排烟量按 60m3/h.m2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内走道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当通内走道房间部分无外窗时必须在内走道两端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m2的自然排烟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九、 《湖南》问题9:
GB51251-2017 第 4.6.3-3、4 条仅对公共建筑内走道排烟提出具体做法,而住宅不属于公共建筑,住宅核心筒疏散内走道超过20m 时自然排烟是按两端各需开窗 2m2 还是开窗面积大于走道面积的 2%计算?
处理意见:GB51251-2017 第 4.6.3-3、4 条只针对公共建筑,住宅按GB51251-2017 第 4.6.3.1 条。
二十、 《湖南》问题10:
公共建筑的走道长度在 20~30m 之间,只有一端能设置2m2 的自然排烟窗时(1.走道周围房间未设置排烟系统或部分满足自然排烟条件;2.走道周围房间全部设置了排烟系统),此走道能否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处理意见:内走道周围房间全部已设置排烟系统,内走道有效开窗面积满足规范要求2m2,内走道可自然排烟;内走道周围房间未设置排烟系统则不能采用自然排烟,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二十一、 《广西制冷学会》32:
第 4.6.3 条,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按无喷淋还是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答: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以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二十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
净高超过9米的场所其排烟量是直接按GB51251表4.6.3中9米净高数据取值,还是根据计算结果与表中9米的数据比较取大值?
答:GB51251-2017 第4.6.3条表4.6.3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9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所规定的空间净高为9.0m的计算排烟量数值。
二十三、《中筑城》二、排烟部分4:
GB51251 第4.6.3-4条执行过程中,对于走道两边的房间,是要求所有的房间还是只要有一个房间考虑设置排烟,就能够满足条件?另外设计假如把本来不需要考虑排烟的房间如小于100平米甚至小于50平米的房间也按占地2%的比例开启排烟窗,以此来规避第4.6.3-3条,是否可行?
答: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100㎡,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等措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二十四、《中筑城》二、排烟部分7:
公共建筑内走廊设自然排烟时,如果走廊两侧的房间虽不需要设置排烟但所有房间均满足自然排烟条件,走廊排烟是否可以按照GB51251-2017第4.6.3.4条设计。
答:可以。
二十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8:
地下室内走廊需设机械排烟,净宽小于2.5米,长度小于60米;两侧房间面积均小于50m2,但总面积大于200m2,其机械排烟系统如何设计,排烟量按多少计算。
答:按照GB51251-2017第4.6.3-3条设计。
二十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4条是要求周边的每个房间都有考虑排烟(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才可以用吗?只要有一个房间不满足,就只能套用4.6.3-3条?比如商铺内走道,走道周边有一、两个商铺面积比较小,没有达到50m2,并不需要考虑排烟,这种情况应该套用哪一条?
答:公共建筑内走道或回廊、全部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走道的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设计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4条规定。当走道周边个别商铺(面积小于50m2)未设置排烟设施时,走道的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设施设计等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3条规定要求。
二十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3:
规范GB51251-2017条第4.6.3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房间与走道或回廊均分别设置了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时可以按照第4款设十走道排烟?当有房间未设置排烟系统时应当按照第3款设计走道排烟?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m2暗房间、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100m2、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仅走道设置排烟,则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100m2,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100m2,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100m2,且<100m2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51261-2017第4.6.3-3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m2,但所有房间面积均50m2,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要求
总结分析:
一、《烟规》4.6.3-3,4条中没有特殊规定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的计算,大部分地区参考公共建筑执行。
二、《烟规》4.6.3-3,4二条款的区别:公共建筑内走道或回廊、全部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走道的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设计执行《烟规》第 4.6.3-4条规定。当走道周边个别房间(面积小于50m2)未设置排烟设施时,走道的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设施设计等执行《烟规》第 4.6.3-3条规定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建筑内走廊设自然排烟时,如果走廊两侧的房间虽不需要设置排烟但所有房间均满足自然排烟条件,走廊排烟可以按照第4.6.3-4条设计。这种做法,很多地方也是认可的。
三、《烟规》4.6.3-2,在6-9m之间,表中数值最大,计算值与表格比较取大者,计算值基本无意义,参考石老师专题: 规范探讨:高大空间排烟量的确定!净空9m以上,第4.6.3条表4.6.3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9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所规定的空间净高为9.0m的计算排烟量数值。
四、住宅建筑大于6m的空间很少遇到,如需排烟可按《烟规》4.6.3-1执行。

问题三:关于《烟规》4.6.4 条中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量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4中“相同净高”与“不同净高”的区别?不同净高的空间可否划入一个防烟分区?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四十条:
1 当一个排烟系统所服务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净高不一致、但均小于等于 6m 时,也属于《标准》第 4.6.4 条第 1 款中“相同净高”的范畴,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系统排烟量。
    2 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按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取值。
二、 《浙江》7.2.17: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三、 《浙江》7.2.33:
《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 6m,或均小于或等于 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 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 6m。
四、 《浙江》7.2.34: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 6m 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五、 《江苏》(二)排烟类26:
各防烟分区排烟风量相差较大的系统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烟系统?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4条的条文说明中一个系统的总排烟量为120000m³/h,而最小的排烟支管只有15000m³/h。
六、 《山东》3.0.3:
走道划分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否需要单独计算?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单独计算,一个排烟系统负担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风机排烟量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1条,即“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七、 《山东》3.0.28:
如何理解《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相同净高”?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八、 《广西制冷学会》33:
第 4.6.4 条,相同净高与不同净高如何理解?
 答: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九、《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2:
对于竖向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为6m及以下时,且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每层的排烟量计算仅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是否满足GB51251-2017第4.6.4-1条要求?
答:标准4.6.4条只规定机械排烟系统水平方向上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工况的排烟量的计算方法,未包括垂直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只是在标准4.6.4条文说明计算示例中列出了垂直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方法。从计算示例中可以看出,垂直机械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为各楼层中的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题中的情景,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40条:当每层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与其他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总结分析:
《烟规》第 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按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取值。
对于不同净高的空间,可按净高不同划分不同防烟分区设计排烟系统,或者按净高大的划分防烟分区,并同时满足2个净高对防烟分区面积、长边长度等的要求。
对于9m以上净高的场所,多个防烟分区共用风机的情况,国标图集20K607的1.2.2条中有不同的解读,供同行探讨!

问题四:关于《烟规》4.6.5 条中庭排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中庭的排烟并无太大异议,关于中庭的认定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何谓中庭,何谓大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三十二条:
1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要求的中庭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根据其排烟量及排烟窗(口)风速要求,通过计算确定;条文说明中的“25㎡ 的有效开窗面积”不作为排烟窗(口)面积的确定依据。
    2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条文为“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此处“中庭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与中庭连通的周围场所,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和机械排烟,周边场所的排烟量按《标准》4.6.3 条计算。
    3 《标准》第 4.6.5 条第 2 款“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此处“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是指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排烟的情况,此时中庭排烟量直接按不小于40000m³/h 取值;回廊设置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
    4 当中庭排烟量按《标准》第 4.6.5第1款的“107000m³/h”取值时,中庭各层回廊与中庭之间挡烟垂壁高度不得小于回廊净空高度的10%,且不小于500mm。
    5 中庭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标准》第 4.6.14 条计算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8℃设计。
二、 《浙江》7.2.35: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 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1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三、 《江苏》(二)排烟类2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条文及其说明不太明确,是否可以按以下规定:
(1)对于连通空间(开口)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中庭空间,其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对于连通空间(开口)最小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00㎡的中庭,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容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
答:可以。
四、 《山东》3.0.16:
中庭排烟量如何计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1条和第4.6.5.2条中庭周围场所设有的排烟系统是指自然还是机械,还是全包括?
中庭排烟量按照标准第4.6.5条计算。根据规范条文解释,当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1条计算;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2条计算。
五、 《山东》3.0.3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条中规定,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时应按照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面积,经计算为59.45㎡。而条文解释为25㎡的有效开窗面积。请问:条文与说明是否存在矛盾?
有矛盾。应按自然排烟计算公式计算。
六、 《江西》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条条文解释“···不应小于107000m³/h(或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中的“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与按条文正文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不相符,应按计算结果设计自然排烟窗(口)。
七、 《湖南》问题17:
层高超过 6m 或者中庭等需要排烟的场所,排烟量巨大且与面积无关,面积较小时排烟量是否必须按规范要求取值或有其他方案代替?
处理意见:排烟量应根据规范要求取值,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八、 《广西制冷学会》34:
第 4.6.5.1条,中庭排烟量不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口风速不大于0.5m/s。则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需59.4㎡,但其条文解释只需25㎡,不一致,如何取值?
 答:应按 0.5m/s 风速计算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
九、 《甘肃》(建筑工程)3.1.2: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4.6.5 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十、《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2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这个是不是指的“机械排烟”?应为在4.6.5-1的条文解释中是“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考虑机械排烟故障的情况,中庭排烟量才需要107000m3/h。例如,中庭周边场所没有机械排烟,只有一、二个房间设置了自然排烟开窗,那中庭的排烟量应该按照多少来计算?(售楼处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2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的“机械排烟”包括机械排烟设施及自然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关于中庭周围场所的房间,符合《建规》8.5.3条中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如不设置排烟设施,是执行《烟规》4.1.3-3中的1)还是2)项?此处的认定影响《烟规》4.6.3条中中庭及其回廊的排烟量计算。具体参国标图示20K607。
可参专题: 详解:排烟计算及处置建议-中庭.大堂等大空间场所!

问题五:关于《烟规》4.6.7 条中火灾热释放率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的场所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情况取值?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四十一条:
1 自行车库的热释放速率按 1.5MW(有喷淋)、3.0MW(无喷淋)取值。
   2 净空大于18m 的高大空间采用水炮作为自动灭火系统时,热释放速率按《标准》表 4.6.7 中“无喷淋”情况取值。
总结分析:
关于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的场所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情况取值的问题,《烟规》图示15K606做了更正,以图示为准。

问题六:关于《烟规》4.6.9 条中排烟系统设计的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9条计算房间最小清晰高度时,涉及到房间净高的参数。其条文解释给出了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但举例并没有穷尽所有,各地方标准也补充了一些案例,供各位同行参考。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二十九条:
1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 具有不规则屋面的场所,空间净高 H´按如下规定确定:
(1)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 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1 所示)。
(2)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2所示)。对于排烟窗(口)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 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3 所示)。
(3)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屋面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4 所示)。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 3m 时,排烟口可设于屋面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如图 29.5 所示)。
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计算排烟量时,《标准》第 4.6.3 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根据《标准》第 4.6.11 条计算烟羽流质量时,按燃料位于最低地面进行设计。
锯齿形屋顶
图29.1 锯齿形屋顶
斜坡屋顶(顶排烟)
图29.2 斜坡屋顶(顶排烟)
人字形屋顶
图29.3 人字形屋顶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
图29.4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
图29.5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
 阶梯式地面场所
图29.6 阶梯式地面场所
二、 《浙江》7.2.36: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9 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1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1 所示);
2 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2 所示);
3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3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4 所示);
4 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5、7.2.36-6 所示)。
7.2.36-1
附图 7.2.36-1
7.2.36-2
附图 7.2.36-2
7.2.36-3
附图 7.2.36-3
7.2.36-4
附图 7.2.36-4
7.2.36-5
附图 7.2.36-5 
7.2.36-6
附图 7.2.36-6
三、 《江苏》(二)排烟类28:
对于非平的吊顶(如坡顶,锯齿顶)或阶梯报告厅等场所的净高如何界定,是否可以给出图示?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1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2 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 4.6.3 条)的建筑空间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 3、4 所示)。




四、 《山东》3.0.14:
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最大考虑,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如何取值?
排烟量按最大净高处确定;最小清晰高度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公式计算,应考虑烟气温度T和排烟口下的烟层厚度db。
五、 《江西》25:
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2.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顶部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净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六、 《江西》26:
确定防烟分区面积和计算排烟量时应按建筑装修吊顶后室内净高来考虑。
七、 《广西制冷学会》35: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第 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它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按以下确定:
(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是,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35-1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35-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3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5-3、35-4所示)。
35-1 
图 35-1

图 35-2

图 35-3

图 35-4
八、《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2:
GB51251-2017第4.6.9条条文解释,对于斜坡式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口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那对于斜坡式的工业厂房项目,外墙自然排烟口的距地高度,是否就是该厂房的空间高度,排烟量也按此高度来计算?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所示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4所示)。
35-1 
图 1

图 2

图 3

图 4
总结分析:
《烟规》4.6.9条条文解释中的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此条有争议,有地方标准可按排烟开口底面到地面的距离,如无地方标准按国标执行)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烟规》中的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的计算均需要此项净高。而附录B中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查表计算中,假定的排烟口位置为房间的最顶部,实际工程很少将排烟口设有房间最顶部,查表中的房间净高建议取排烟口之下至楼地面的高度。设计图纸中也标明此项数值,方便审图人员根据附录B核对排烟量。

问题七:关于《烟规》4.6.11 条中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取值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4.6.11条文中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那么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其条文解释中举例取1m,平时设计时,如何选取?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2.37
     《防排烟标准》第 4.6.11 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当房间净高不大于 6m 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 0m 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 6m 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 1m 取值。
总结分析:
燃料面距地高度如何选取,根据实际工程确定。如无资料可以参考,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 0m 取值,因为此时计算的排烟量最大。

问题八:关于《烟规》4.6.14 条中db取值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 4.6.14正文db值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的烟气层厚度(m),但条文解释中的侧排风口db取值为排烟口中心线之下的烟层厚度,具体以哪个为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二)排烟类2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侧向排烟时计算公式中的 db 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位置系数取多少?
答: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侧排烟时,db 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汽车库设于排烟风管侧向的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γ=1。其余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执行。
二、 《山东》3.0.14:
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最大考虑,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如何取值?
排烟量按最大净高处确定;最小清晰高度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公式计算,应考虑烟气温度T和排烟口下的烟层厚度db。
总结分析:
参石老师专题: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争议探讨!db取值的修正建议及补充!

问题九:关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烟规》4.6.3条与4.6.15条不一致时如何选取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3中已给出各场所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规范第4.6.15条又给出一种计算方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3.0.32:
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 场所,在《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表4.6.3给出了一个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而在第4.6.15条中又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4.6.15 。请问: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适用于不同场合?假如此两条的概念一致,计算结果不一致如何定夺?
取大值。
总结分析:
《烟规》没有给出4.6.3与4.6.15的适用场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计算方法。实际应用中4.6.3更实用一些,4.6.15似乎是一条无用的规范。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当场所设定后4.6.3给出的是确定的数值,无论排烟窗高度多高,也无论进气口面积多少,其排烟窗面积都是不变的。而4.6.15是根据进气口的面积、排烟口高度变化的数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4.6.15条公式有几个不确定的参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就确定下来了。即4.6.15更符合实际。

问题十:关于单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的计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附录B,列举了不同参数下的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当设计参数与表格不符时,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西》27:
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计算确定。
二、 《甘肃》(建筑工程)3.6.7: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附录 B 选取。
(附录 B 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 2 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 2 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防排烟标准”第 4.6.14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 《广西制冷学会》36:
《标准》附录B,排烟口最大排烟量,表中的“烟层厚度”是按术语中的理解(2.1.11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还是按第 4.6.14条计算公式中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答:按第4.6.14条计算公式中db一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对 于侧排烟口,db为排烟口中心线之下烟气层厚度。
四、 《广西制冷学会》38:
《标准》第4.6.14条及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中的注释1、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置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问:空间顶部设置的排烟口是否考虑距离顶板需要2倍当量直径(不设置吊顶情况〉?
答:仅考虑距离垂直的墙面的距离,距离顶板的距离不考虑。
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1:
地下汽车库排烟口的排烟量是否也要满足GB51251-2017第4.4.12-6条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
答:是的。应根据汽车库空间净高、储烟仓厚度或清晰高度、排烟吸入口下烟层厚度or烟层厚度(M),计算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8:
GB51251-2017(以下简称《烟规》)名词解释中明确db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但15K606(以下简称《图示》)第145页参考图中,位于侧面的排烟口均为风口中心线与储烟仓底边的距离,明显不一致。
答:机械排烟口设置于封闭吊顶上顶排烟时,db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与GB51251-2017第2.1.11储烟仓术语中“储烟仓高度(厚度)即设计烟层厚度”一致);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时侧排烟,db则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
总结分析:
1、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烟规》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烟规》第 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烟规》附录B,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对于空间顶部设置的排烟口是否考虑距离顶板也需2倍当量直径,规范暂不明确,但不能无限接近,也需有一定的限制。
3、db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时的排烟口,db也应与上述一致。具体详见石老师专题: 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争议探讨!db取值的修正建议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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